資遣,依法進行 — 臺灣, the right way.
回答幾個問題,工具就會隨著你的進度生成證據一式 — 資遣費雙軌制的計算、預告與大量解僱計畫書,以及證明流程合規的記錄。臺灣的資遣費分舊制與新制,以 2005 年 7 月 1 日為界。
臺灣 —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資遣事由與「解僱最後手段性」,第 16 條的預告期間,以及資遣費雙軌制(舊制每年一個月、新制每年半個月最高 6 個月,以 2005/7/1 為界)。
The exact numbers and rules that apply — worked out for your situation and jurisdiction.
The letters, records and decision — drafted for your situation, ready to send. Not a checklist.
Save your plan, tick off each step with dates and evidence — proof you ran a proper process.
AI is reshaping who works — we track it daily
資遣,依法進行 — 給臺灣的雇主
在臺灣,資遣必須以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法定事由為前提,並遵守「解僱最後手段性」——唯有在無法安置到其他工作時,資遣才是合法的最後手段。資遣費採雙軌制,以 2005 年 7 月 1 日為分界:之前的年資適用舊制,之後的年資適用新制。這套免費的 AI 工具會依你的實際情況帶你走完合法的資遣流程,並產出證明你依規辦理的證據一式。
資遣流程,逐步進行
- 資遣事由 — 記錄勞基法第 11 條的真實事由: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一個月、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。資遣是針對職位,不是針對個人。
- 解僱最後手段性 — 資遣前必須確認已無其他可安置的工作,並留下記錄。若尚有調職或其他安置的可能,資遣即不合法。
- 預告(第 16 條) — 依年資給予 10/20/30 日的預告,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代替;預告期間勞工每週最多可請 2 日有薪假另謀工作。
- 資遣費計算 — 依雙軌制計算:2005/7/1 前的年資適用舊制(每年一個月平均工資,無上限),之後的年資適用新制(每年半個月平均工資,最高 6 個月)。
- 大量解僱與給付 — 達大量解僱門檻時,須於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與工會或勞工;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。
資遣費
臺灣的資遣費採雙軌制,以 2005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為分界。分界前的年資依舊制(勞基法第 17 條)計算,分界後的年資依新制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)計算。2005/7/1 之前已在職的勞工,其年資通常分段計算:前段依舊制、後段依新制。
| 舊制(勞基法第 17 條,2005/7/1 前年資、未選擇新制者) | 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,無上限 |
| 新制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,2005/7/1 起年資) | 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,最高 6 個月 |
未滿一年的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。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。
預告期間(勞基法第 16 條)
|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| 10 日前預告 |
|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| 20 日前預告 |
| 3 年以上 | 30 日前預告 |
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。預告期間勞工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另謀工作,每週最多 2 日,請假期間工資照給。
大量解僱(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)
事業單位於 60 日內解僱勞工達一定人數或比例(依事業單位規模認定)時,構成大量解僱,應於解僱日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工會或事業單位內的勞工,並進行協商。未達門檻時,仍須依第 11 條事由、預告及資遣費個別辦理。資遣的爭議由勞動法庭審理。
常見問題
資遣費怎麼算?
採雙軌制,以 2005/7/1 為界。舊制(勞基法第 17 條)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平均工資、無上限;新制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)每滿一年發半個月平均工資、最高 6 個月。2005/7/1 前在職者,前段年資依舊制、後段依新制分段計算。
資遣需要什麼法定事由?
必須是勞基法第 11 條的事由——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一個月、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——並符合「解僱最後手段性」,也就是已無其他可安置的工作。
預告期間要多久?
依年資: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為 10 日、1 年以上未滿 3 年為 20 日、3 年以上為 30 日。未依規定預告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。
什麼是大量解僱?
事業單位於 60 日內解僱達一定人數或比例時構成大量解僱,須於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工會或勞工並協商。未達門檻仍須個別給予預告與資遣費。
Reference: 勞動基準法第 11、16、17 條;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;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;law.moj.gov.tw. General information for employers, not legal advice.